民國115年7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1223條之修正案,正式刪除原第4款兄弟姊妹之特留分,修改這項自民法施行以來已近百年從未修正過的制度1。對此制度之修正係由民間自114年8月起即於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倡議,並迅速獲得社會共鳴與回響;115年起即陸續有立法委員提案,在主管機關、朝野大致有共識下順利於今年修法完成。
- 特留分是什麼?修法造成什麼影響?
民法第1223條規定之特留分,搭配同法第1225條規定之扣減權,係為保障特定家族成員之最低經濟生活需求,而限制被繼承人以遺囑安排遺產分配之自由,以免所有「家產」全流入外人手中;此具有傳統宗族社會的色彩,也兼有避免家族成員需要社會救濟之制度功能。也曾有學者研究指出,特留分也具有保障女性繼承權之功能:雖然在重男輕女的社會觀念下,家族成員經常迫使女性繼承人拋棄繼承,但法律上應繼分的明確化與特留分的保障,則使得女性繼承人具有藉由「蓋章」與否,加以協商取得部分財產之空間2。而本次修法之理由,如同許多委員在法案三讀通過後的發言,係因社會型態已有巨大變遷,且我國已進入超高齡社會,參照其他國家之立法例,多無「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規定,韓國憲法法院亦於2024年宣告「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違憲,並立即失效3,故修法以尊重個人遺產安排之自由,和避免單身無子女者不利之窘境。
本次修法,並未修改同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之順序以及第1141、1144條應繼分的比例,也就是兄弟姊妹所謂的「繼承權」;原則上兄弟姊妹仍是法定之繼承人,不過現在被繼承人可以在生前透過遺囑排除兄弟姊妹繼承,或調整其繼承之份額。最後,本次修法過程中,法務部原先於6月提出之預告修法草案內容中,另有修訂民法第1149條遺產酌給、參考日本及德國立法例增訂第1173條之1「特別貢獻」或稱「貢獻分」之制度等內容4,不過最後三讀通過者為國民黨團再修正動議版本5,為何刪除「貢獻分」等草案之理由則未見於相關公報及議事錄中,實屬可惜。
- 遺囑的重要性提升
本次修法之重點在於減少對於遺囑自由之限制,相對而言,個人得以遺囑或遺贈分配遺產的自主空間增加。此時,如何做成合法、有效之遺囑便成為重要課題。民法第1189條以下規定了五種法定的遺囑方式: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並各自就其應如何做成均有規定。且除了做成遺囑的方式以外,遺囑的內容應如何撰擬才能有效的安排遺產分配、足夠明確而得以執行,也相當值得注意。特別是單身無子女者為本次修法主要的受影響者,如今可以更自由的以遺囑安排自己身後財產要給那些對自己重要的他人,甚至是特定的公益團體。關於如何透過遺囑規劃財產、照顧遺族,歡迎您向專業的律師事務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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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院公報,115卷62期,頁145,2026年。目前立法院於115年08月07日以台立院議字第1150702964號咨請總統公布,截止115年8月13日止,總統府尚未公布之。又依照同日通過修訂新增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民法第1223條修正條文自公布6個月後施行。
2學者則稱此為「蓋章的性別政治」,參照陳昭如,2008年,法律東方主義陰影下的近代化:試論台灣繼承法史的性別政治,台灣社會研究季刊,72期,頁93-135。
3參照2026年7月28日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4法務部歷史法規草案,請參考:https://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Type=H,最後連覽日:2026年8月13日。
5同前立法院公報,頁137-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