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近期新聞媒體報導,台積電前資深副總經理羅唯仁,疑似於離職前取得台積電公司內部核心資訊資料,並在離職後旋即前往英特爾擔任執行副總裁,遭台積電以涉犯營業秘密法等情形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
然而究竟什麼是營業秘密?什麼行為屬侵害營業秘密?以下本文僅單純就營業秘密法簡單介紹之:
- 營業秘密之範疇
依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1,營業秘密包含任何可用於生產或經營之資訊,例如:技術、製程、配方、研究成果、客戶資訊等,此外,營業秘密需同時具備「秘密性」、「經濟性」、「合理保密措施」,始足當之。
(一)、所謂秘密性,係指除一般公眾所不知者外,相關專業領域中之人亦不知悉2。
(二)、經濟性係指某項資訊經過時間、勞力、成本之投入所獲得,在使用上不必依附於其他資訊而獨立存在,除帶來有形之金錢收入,尚包括市占率、研發能力、業界領先時間等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者而言。他人擅自取得、使用或洩漏之,足以造成秘密所有人經濟利益之損失或競爭優勢之削減3。
(三)、合理保密措施則指秘密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社會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公眾知悉之資訊,依業務需要分類、分級而由不同之授權職務等級者知悉,除有使人瞭解秘密所有人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密之意思,客觀上亦有保密之積極作為4,例如:以合約規範、文件標示與管理、公司內部人員控管、密碼資料之防護措施等。
- 侵害營業秘密之情形
依營業秘密法第10條5,凡故意以不正當方式侵害營業秘密者,或因重大過失而洩漏營業秘密者,皆構成侵害營業秘密。所謂不正當方式,舉凡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等均屬之。
- 責任
(一)、民事責任
依前述規定,只要有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營業秘密者,營業秘密所有人即有權依營業秘密法第11條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並得依營業秘密第12、13條規定,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原則上準用侵權行為為2年之短時效。
(另為確保當事人及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於程序中不致外洩,當事人得依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聲請保密令;而保密令又可區分為訴訟中保密令(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至第15條)及偵查中保密令(參營業秘密法第14-1條至第14-4條)。
(二)、刑事責任
除民事責任外,營業秘密所有人亦得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規定6提起告訴,行為人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不可不慎。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所撰寫,僅供參考,並非針對特定事項提供正式之法律意見。若您有相關之法律問題或需要任何專業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繫,本所將為您提供更進一步的專業法律諮詢服務。】
1營業秘密法第2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2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93號刑事判決。
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50號刑事判決。
4同上。
5營業秘密法第10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 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 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 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 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 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6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 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 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 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