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 | 年齡 | 態樣 | 致生結果 | 刑責 |
第2項 | 未滿18歲 | 施以凌虐/以他法足以妨礙其身心健全或發育 | 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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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項(前段) | 7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 因而致人於死 | 處無期徒刑/10年以上 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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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項(後段) | 致重傷者 | 處5年以上12年以下 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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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項(前段) | 未滿7歲之人 | 因而致人於死 |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
第6項(後段) | 致重傷者 | 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項) | 年齡 | 態樣 | 致生結果 | 刑責 | 罰金刑 |
第2項 | 未滿18歲 | 施以凌虐/妨礙其身心健全或發育 | 5年以上 有期徒刑 | 得併科 三百萬元 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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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項(前段) | 7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 因而致人於死 | 處無期徒刑、 12年以上有期徒刑 | ||
第5項(後段) | 致重傷者 | 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
第3項 | 未滿7歲之人 | 加重其1/2 | |||
第7項(前段) | 因而致人於死 | 處死刑、 無期徒刑、 12年以上有期徒刑 | |||
第7項(後段) | 致重傷者 | 處無期徒刑、 12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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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271條之1規定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286條之規定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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