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童年成為孩童一生的毒藥

繼剴剴案後,虐童案件仍持續上演,對此立法院於2025年08月增修刑法第271條之11刑法第286條2之規定,條文將由圖中整理之表格呈現。
今年度又發生虐童案件,那麼面對兒虐案件法律上應該要如何論罪呢,將由下述舉例並提供解析方式
★案件分享
彰化有間連鎖之幼兒園教師,受虐待之兒童高達6名,而該6名幼童在短短兩週內遭受高達158次不當對待。其中行為包括清潔時造成之私密處受傷亦或係以踹頭、強拉之方式將幼童關進廁所等嚴重行徑3
為甚麼要重視兒童凌虐呢?兒童虐待事件所造成的影響,已不僅止於受虐兒童個人之身心創傷,甚至對於未來的身心發展有劇烈影響,更深刻衝擊其家庭;
那麼何謂凌虐,依照刑法第10條第7款之規定,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對此,彰化這起兒虐案件若符合刑法第10條所稱凌虐,可能會構成新修訂之286條之規定,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基本犯罪
(項)年齡態樣致生結果刑責
第2項未滿18歲施以凌虐/以他法足以妨礙其身心健全或發育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項(前段)7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因而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10年以上
有期徒刑
第4項(後段)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6項(前段)未滿7歲之人因而致人於死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6項(後段)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意圖營利
(項)年齡態樣致生結果刑責罰金刑
第2項未滿18歲施以凌虐/妨礙其身心健全或發育5年以上
有期徒刑
得併科
三百萬元
以下罰金
第5項(前段)7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因而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
12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5項(後段)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項未滿7歲之人加重其1/2
第7項(前段)因而致人於死處死刑、
無期徒刑、
12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7項(後段)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
12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所撰寫,僅供參考,並非針對特定事項提供正式之法律意見。若您有相關之法律問題或需要任何專業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繫,本所將為您提供更進一步的專業法律諮詢服務。】




1刑法第271條之1規定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286條之規定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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