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買的是票,還是黃牛的財務自由?

11月GD、BlackPink再度襲台!
粉絲們早已摩拳擦掌,為了搶票甚至想換到能衝破時空的網速,結果—還是「一票難求」。為什麼呢?因為黃牛早就聞到「金錢之味」,打算藉機賺取價差。
日前刑事警察局破獲大型黃牛票集團,涉嫌高價販售GD權志龍演唱會門票,不法獲利初估超過新臺幣2千萬元1
文化部出手開罰,黃牛們這回票沒賺到,還可能吃上罰鍰!
黃牛票可依循三種法律作為處罰的依據
    (一)2025年05月27日新修正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簡言之,若於其他相關法律增訂以前,僅要你不是為了自己使用而購票,再轉手圖利,就有機會吃上罰單。
    (二)2023年5月12日立法院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10條之1第2項規定:「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
    第3項:「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係依照票券「張數」罰10倍至50倍罰鍰。
    簡言之,不問加價是否合理(例如:購票時間成本、郵寄費用等),僅要是高過票面(即原價)金額販售者,主管機關就可以加以開罰。
    (三)2023年12月15日立法院針對運動賽事增設販賣黃牛票之相關處罰規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24條之1,其第2項亦有相關之規定:「將公開販售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將該運動賽事或活動無票面金額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票券區域對照所應販售票面金額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將全面或部分免費入場之運動賽事或活動免費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券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說明,僅要公開販售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透過購買票券並加價販售(包括意欲販售所為之陳列)或將該等公開販售票券之運動賽事或活動售票區域之公關票等票面金額不明確、票面金額為零元或無票面金額票券,另行定價販售方式牟利之行為,已嚴重侵害真正以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為目的而購買票券之消費者之權益。
    簡言之,黃牛票處罰條款中的「販售」,不以「因販售而得利」為構成要件,亦包括「意欲販售所為之陳列」。據此,只要行為人具有販售意圖,並對外作出意思表示,即足以構成「販售」之法律概念。換言之,即便最終未實際售出,或即使最後以低於票面價轉讓,仍可依每張票面金額處以十倍至五十倍之罰鍰。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所撰寫,僅供參考,並非針對特定事項提供正式之法律意見。若您有相關之法律問題或需要任何專業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繫,本所將為您提供更進一步的專業法律諮詢服務。】




1https://tw.news.yahoo.com/%E5%88%91%E4%BA%8B%E5%B1%80%E7%A0%B4gd%E6%BC%94%E5%94%B1%E6%9C%83%E9%BB%83%E7%89%9B%E9%9B%86%E5%9C%98-%E5%8F%A6%E6%9F%A5%E7%8D%B2%E4%B8%8A%E7%99%BE%E7%B5%84blackpink-%E5%AD%AB%E7%87%95%E5%A7%BF%E9%96%80%E7%A5%A8-0940289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