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距教學/數位學習不侵權— 論著作權之合理使用範圍

【盧筱筠主持律師 許睿芝律師 撰文】

  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全國各級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如安親班、補習班等均停止到校到班上課,紛紛配合教育部「停課不停學」的政策採行線上遠距教學,使數位學習成為不得不為之趨勢。然而,在數位學習逐漸取代傳統授課方式的教學環境下,也逐步發生許多著作權法相關爭議,例如線上課程會產生那些著作權問題?與實體課程有無不同?授課者該如何避免侵權等等,授課者在協助學生學習的同時,如何合法利用他人著作、又能保護自己的著作權,也是教育的一環,更應加以重視。

一、 授課者在遠距教學的過程中,可能涉及著作權的利用

不論授課者是預錄教學影片後上傳到教學平台,或使用MS Teams、Zoom等平台直播,均可能於課程上展示播放其課程教材,或必須因應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之要求將課程教材上傳網路。而授課者在備課及製作教學教材的過程中,除了自行創作外,往往會參考國內外他人著作、網站內容進行編纂,甚至引用他人的文章、圖片或影片等(可能涉及著作權法之「重製」、「改作」或「編輯」等行為),若授課者將這些含有他人著作內容之課程教材上傳網路供學生接觸,即會涉及著作權法上之「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行為。一般而言,在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時(無須取得同意或授權之情形詳下述二),授課者如欲使用他人的著作內容,需符合現行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稱合理使用範圍之情形(例如著作權法第52條有關引用他人著作的規定),否則授課者即有可能侵害著作權。

二、 製作數位課程教材時,無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可以直接利用之內容

(一)授課者自行創作之內容

由於著作權法僅保護觀念或構想之「表達」,而不保護觀念或構想本身,因此,授課者若將他人著作內容所要傳達之觀念或構想經過自行理解後,再「以自己的方式表達」(例如用自己的文字、圖表、照片或影音內容呈現)出來,則無須取得他人的授權,不會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問題,其 自行創作之課程教材也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二)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之著作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換言之,如他人著作已超過前述期間,即成為公共財,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人姓名表示、禁止不當改變著作致損害著作人名譽等)之情形下,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

(三)僅提供網路超連結

若授課者僅單純提供超連結網址,而未轉貼該連結內容,由學生自行點選連結、閱覽,並不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註1]」或其他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無侵權問題。

惟若授課者於教學影片或線上直播時連結該超連結網址,使學生於課程中直接觀賞該網址之網路內容,則可能會涉及著作權法上之「重製」、「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此時,即須進一步討論是否需取得授權或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範圍等議題。

應注意,若授課者明知該連結內容是侵害他人著作權的作品,仍提供該超連結網址,則有可能必須承擔幫助或共同侵害他人「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的相關法律責任。

(四)已取得授權之內容

  1. 「創用CC」授權

    目前有許多著作人採行「創用CC」(Creative Common)授權條款,即著作財產權人就其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免費授權利用人依其以簡易方式標示之授權內容利用其著作。授課者只要在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內利用該著作,並依照授權說明註明出處,即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不須再另外取得授權。

    原則上,「創用CC」授權之著作限於「非商業性」用途使用,若利用人需要進行商業用途,須另行與授權人洽談商業授權。

  2. 著作權人已標示授權聲明

    倘若著作人已於其著作標示歡迎轉載利用、歡迎大家分享等語,授課者可以直接轉載利用固無問題。若著作權人並未標示授權聲明,依據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授課者對於網路內容的轉載利用,必須是「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且「著作權人未註明不許轉載、公開傳輸」之情形,授課者的轉載或公開傳輸行為始符合著作權法對於網路內容的合理使用規定。換言之,若為一般性的學術論述、散文、食記、笑話、照片或影片等,則無著作權法第61條之適用。

三、 授課者於遠距教學的過程中線上使用他人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

(一)現行著作權法關於教學的合理使用,主要規定於第46條及第52條,前者限於實體課程教學,後者則可及於線上課程

  1. 著作權法第46條—不適用於遠距教學涉及公開傳輸之情形

    著作權法第46條之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固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然而,著作權法對於「重製」、「改作」、「編輯」、「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行為均有個別的定義,授課者若使用他人著作為教材,並利用網路傳輸教學內容,屬於著作權法上的「公開傳輸[註2]」行為,無法適用於「重製」、「改作」、「編輯」或「公開播送」之規定,因此,著作權法的46條規定,在適用上限於實體課程,並不及於網路線上課程之「公開傳輸」。至於空中大學以廣播提供進修課程等情形,則是依據著作權法第47條第3項規定,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該條項之利用方式限於單向廣播電視,並不及於網路互動式之「公開傳輸」。

  2. 著作權法第52條之適用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本條並未規定引用之方式,解釋上應可包含線上課程的「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因此,本條之適用即及於遠距教學。

    應注意者,本條適用上必須以「有多數自己的創作」為前提,僅使用他人著作的一小部分當作引註、參證、比較,來說明、補充或闡述自己的觀點,且屬於教學說明之必要範圍,才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同時必須依同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作者。

    至於「合理範圍」之判斷基準,應參照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綜合下列因素判斷:(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2)被利用著作之性質、(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特別提醒,此處所謂「利用之目的及性質」的判斷,是指出於「商業目的」之使用行為與出於「非營利教育目的」之使用行為相較,前者較不容易構成合理使用,而並非表示出於「商業目的」之使用行為一定無法構成合理使用,或者只要具有「非營利教育目的」就一定構成合理使用,得否主張合理使用,仍需綜合各種情況加以判斷。否則,將會發生「學校課堂上的講授是出於非營利的教育目的,任意使用他人著作都是合理使用」,或「學術論文要出版販售,屬於商業目的,任何使用他人著作都不可能合理使用」等不合理情形。

(二)行政院於今年4月間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授課者於遠距教學過程中使用他人著作的合理使用範圍

為了因應網路及數位時代需求,填補現行著作權法規範的不足,以完善教師於遠距教學的法律配套,行政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今年4月提出了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增訂第46條第2項規定,不論是同步遠距教學(例如以網路同步轉播)或非同步遠距教學(例如事前將課程錄製成影片上傳至網站),若學校及其教師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限定只有經註冊或正式選課程序選課的學生可以接觸到課程(例如設置帳號),在不過度影響著作權人利益之情形下,教師於遠距教學的過程中得以「公開播送[註3]」、「公開傳輸[註4]」或「再公開傳達[註5]」等方式使用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教科用書除外),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沒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簡言之,若可以限定只有特定範圍的人才能看到線上教學課程的內容,不論是以「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再公開傳達」等方式使學生接收該課程,均屬教師教學時之合理使用行為。

另外,修正草案亦增訂第46條之1規定,將「合理使用」範圍擴大適用到一般網路教學的情形,不論是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教師,在辦理非營利的數位課程中若要利用他人的作品,只要將利用的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的使用報酬,即得藉由廣播電視或網路,以「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再公開傳達」等方式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進行教學,無須採取任何技術措施限制接收課程之對象,亦無庸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換言之,只要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課程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則一般社會大眾均得成為授課對象,例如非營利性開方式網路課程,任何人都可以在網路上閱聽。但如果是營利性的線上課程平台或是補習班透過網路遠距教學,除非事前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明確授權或同意,否則仍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過去遠距教學並未經廣泛應用,但隨著疫情的蔓延,線上遠距教學已經成為不得不為之趨勢,相關的著作權議題亦將逐漸受到重視。建議授課者在進行網路遠距教學時,除了謹慎選用教材,注意「引用」他人著作之情形外,亦可先參考修正草案的規定,確保授課內容限定於特定範圍的人才可觀看,以杜侵權爭議。同時為了保護授課者的著作權以及學生的受教權,建議授課者在每門課程或每次上課開始前,都能對修課同學揭示尊重著作權的相關提醒與警告文字,例如:「本課程內容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有超越修習本課程自我學習以外之使用,應先依規定取得授權,不得自行側錄或以其他方式重製、公開傳輸、散佈,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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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16號刑事判決。
[註2]:《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註3]:依修正草案,指不論是透過一般電視台、電台播送或是透過網路播出「不可回看」的數位傳輸。
[註4]:依修正草案,指互動式之傳播,例如提供「回看/重播」功能之網路直播,或可使公眾於任意時間及地點接收著作內容。
[註5]:依修正草案,指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內容,以螢幕、擴音器或其他機械設備再向公眾傳達,例如在公眾場合擺放電視與收音機為播放、加裝螢幕或擴音設備播放電視或廣播節目、擺放電腦播放如YouTube等網路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