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就新冠肺炎影響公共工程招標及履約之相關因應措施

【盧筱筠主持律師 許睿芝律師 撰文】

  鑒於目前國內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且社區傳播有擴大趨勢,為加強相關防疫措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民國110年5月19日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並於6月7日延長三級警戒至6月28日。

  全國各機關之公共工程為配合相關防疫措施人力縮減,加上相關機具或材料短缺、原物料價格上漲等情況,導致相關備標及履行受到嚴重影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為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對於國內公共工程造成之衝擊,於近期公告,請各工程主辦機關應就所屬在建公共工程主動建立工地防疫工作配套措施,並協調處理因疫情或防疫衍生之停工或展延工期等情事,確保機關及廠商權益,並減少相關履約爭議。

一、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09年1月15日衛授疾字第1090100030號公告,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即新冠肺炎)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故新冠肺炎疫情屬不可抗力事由。

二、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履約進度[註1]:

如機關無法如期至現場查驗、出工不足影響工率或材料短缺等。依據工程會訂定之各類採購契約範本,皆訂有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註2] 。如個案契約無相關規定者,得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49點及上開相關範本辦理契約變更[註3]。


三、 因物價變動影響履約成本[註4]:

參考工程會於107年7月24日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履約期間遇物價波動時,依序按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工程款。如上開指數與開標月指數比較之漲跌幅逾工程會契約範本鎖定比率,且無歸責於契約雙方之事由,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規定,合意辦理契約變更,就尚未施工執行部分依變更後之物價指數條款調整工程款[註5]。

四、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發生需停工之情形[註6]:

因屬廠商不可預見且無合理規範之情事,故機關可參照契約範本第4條第8款第4目內容,核實給付廠商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

五、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機關招標之等標期間[註7]:

各機關即將招標或等標期間之公共工程,應視近期疫情警戒及防疫政策之影響,依個案特性訂定合理期限或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末段妥適延長。

六、 因新冠肺炎疫情致無法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決標[註8] :

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6款或第7款規定,暫緩開決標、不予開決標(廢標)、或暫緩一段時間再決定後續處理等方式辦理。同時參酌同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並配合下列相關作業事項:

  1. 不予開決標:應分別通知所有投標廠商並說明後續處理方式;通知方式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辦理。

  2. 暫緩或暫停開決標:應注意投標文件有效期。如有效期已屆至,而有展延需要,應洽廠商同意;廠商不同意展延者,不得為決標對象。

  3.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規定採同步視訊方式辦理開標:應允許投標廠商相關人員出席。惟有優先減價或比減價之必要,為確保競爭之公平性及避免爭議,以現場方式辦理為原則。

  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延燒,對於國內營造業造成嚴重衝擊,在配合全民防疫之同時,工程會也持續針對各機關之招標及履約中之公共工程所面臨之困境提出相關因應措施,期使各機關及承攬工程廠商得以共同度過難關。


【以上內容係依據截至110年5月底為止工程會公布之相關函文所撰寫,僅供參考,並非針對特定事項提供正式之法律意見。若您有相關之法律問題或需要任何專業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繫,本所將為您提供更進一步的專業法律諮詢服務。】



[註1]:工程會110年5月5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263號函參照。
[註2]:相關辦理事宜參考工程會109年3月6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02號函。
[註3]:工程會110年5月25日工程企字第1100300567號函參照。
[註4]:同註1。
[註5]:工程會109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96號函參照。
[註6]:同註3。
[註7]:同註3。
[註8]:工程會110年5月18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299號函參照。